大理州林业政策摘编:(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9-0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

补偿范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 ,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 ,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 15元,其中:管护费5元、补偿费10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 5元管护费。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 (资)金逐级下达到县 (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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