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林业政策摘编:(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9-01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二)补助范围: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 ,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 ,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三)补助对象:以退耕还林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四)补助标准:农村能源建设 (沼气池中央专项资金 1000元/口,省级财政补助 1000元/口;节柴炉专项资金补助 100元/眼、太阳能 1000元/户、微小水电机 1000元/台、薪炭林建设 100元/亩),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 120元 /亩,退耕农户就业创业技术技能培训 200元/人、补植补造 1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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