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娱乐线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9-04


bt365娱乐线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意见

大林〔2016〕84号

 

各县(市)林业局,局属各单位:

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维护广大林农、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和省林业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转林权范围

(一)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二)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林权流转原则

(四)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五)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三、林权流转秩序

(七)家庭承包林地,进行流转的,应当经家庭成员及其它权利人协商一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九)林地流转后不得合并宗地,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入方对林权进行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征得发包方同意,依法办理流转手续。

(十)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四、林权流转程序

(十一)林权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1)流出方依法申请;(2)村民小组同意;(3)村委会审查;(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县级林权管理中心预受理;(6)林权勘查(集体的评估);(7)双方签订流转合同;(8)县级林权管理中心正式受理、审查;(9)公示;(1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11)县级人民政府核准;(12)流转登记。

流转后核发的林权证"注记"栏应注明 :"林权类别:经营权,经营权人XXX";流出方原林权证"变更登记"栏应注明:"林权类别:承包权,承包权人XXX;经营权已流转至X年X月X日"。

五、流入方资格条件

(十二)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各县市要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对流转林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是否具备经营流转林地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流转林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林业发展规划,是否与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相符、是否有利于合理配置林地资源等事项进行审核。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十三) 探索工商资本流转规模与企业的综合实力相适应的规模控制机制,资格条件符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流转时,单次流转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0亩内。对已履行上次林权流转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逐步扩大流转规模;对未履行上次林权流转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已流转林地未开发利用完的不得再扩大流转规模。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流转面积上限规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林地面积上限。

六、林权流转服务

(十四)各县市要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加大林权流转政策宣传,进一步完善林权管理中心和功能平台建设,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林业审批、资源评估、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交易引导等服务。

(十五)鼓励各级探索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林业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七、合同管理

(十六)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出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林权流转登记,监督流入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流入方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质量,并依法采伐森林、林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开展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十七)各级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规范林权流转相关资料归档。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流转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十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服务,规范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合同的补充条款双方应当约定"林权流转后2年内未投资经营的,流转合同应当解除,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启动林权注销程序"。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业金融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八、林权流转用途监督

(十九)各县市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完善林权流转管理意见、办法和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定期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测,堵塞工作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漏洞,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流入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情况,发现擅自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地、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造林、在林地兴建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发现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解除合同致使原登记权利消灭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原核准登记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通知持证人交回林权证书。持证人拒绝交回所持林权证书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林权登记台账中予以记载,并将注销登记结果告知持证人。

(二十)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防范抵押风险。采取措施保证流转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可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依法禁止限制其承担涉林项目。

(二十一)鼓励通过林权流转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林权合作经营模式,林农在流转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建立企业与林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发展机制,结成林业经营利益共同体,实现林权人的互利共赢,促进林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集约化经营。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林业生产经营改善计划",以及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和流转合同履约等情况年度报告,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九、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三)以县(市)为单位,逐步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作,依法将其涉林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十四)各地要探索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或授予荣誉性称号时,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好的。

十、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搭建

(二十五)各县市要建立林权数据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林权权源表管理模式,将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登记、林业经营主体、流转交易、抵押担保、森林保险以及森林资源等涉及林权信息有序衔接集成,实现关联业务协同管理。

(二十六)加快推进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网络监管体系,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纵横信息共享;加快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推广"林权IC卡"和手机APP服务做法,为林农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实时更新、查询信息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林〔2011〕9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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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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