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7-06-30


(一)研究拟定我州湿地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标准、规章、规范,组织起草我州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我州湿地保护中长期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县、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协调指导全州湿地保护项目实施。

(三)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湿地保护管理、湿地公约履约等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湿地保护、生态恢复以及相关国家项目的监管工作。

(四)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对湿地生态影响评价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并监督对湿地生态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国家重要湿地保护、生态建设和恢复工作;指导并监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并参与相关开发建设活动对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对自然湿地用途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重大湿地破坏违法案件。

(五)组织协调我州湿地调查统计、动态监测、信息工作和湿地科学研究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全州湿地保护管理培训和科技成果推广。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湿地资源各相关管理部门对我州湿地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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